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衢州市首起非法经营“笑气”案宣判

  4月7日,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州市首起非法经营“笑气”案,经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,依法当庭作出了宣判。

  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,为柯城区人。2020年2月,王某因空闲在家感觉无聊,开始接触和吸食“笑气”,并很快成瘾。最多时,王某在一天时间里吸食了一千多瓶“笑气”。

  后来,王某联系到一个外地“笑气”卖家,通过物流或自己开车的方式拿货,然后一边自己吸食“笑气”,一边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通过微信按每箱388元至480元不等的价格(一箱有240瓶“笑气”),在柯城区等地出售“笑气”。

  直至当年9月被警方抓获,王某已累计出售“笑气”33000余瓶,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,从中获利1万余元。

  鉴于王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,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,依法以非法经营罪,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1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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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笑气”学名一氧化二氮,属无色有甜味气体。在我国法律中,“笑气”虽然没有被认定为毒品,但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。如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,构成犯罪的,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胡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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